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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想利用境外中转地集货合单进口及整报出口后再经境外中转地分拆发运,关于报关单填报启运港/运抵国、经停港/指运港等问题

环球外贸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4-03-27 浏览次数:535

Q进口货物,我司与美国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美国企业分别从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采购,并由上述国家及地区启运到中国香港后合并成一批货物运输进口,我司报关单填报贸易国为“美国”,经停港为“中国香港”,原产国分别为“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因涉及三个启运国,报关单启运国是否可录入为“中国香港”?

出口货物,我司与美国公司销售一批货物,该批货物需经中国香港分拆发运到日本、韓国及中国台湾,我司报关单填报贸易国为“美国”,目的国为“日本、台湾、中国台湾”,因涉及三个目的国,运抵国及指运港是否录入中转地“中国香港”?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关于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及指运港填报的规定:1、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2、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3、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来源:海关总署

关键词: 报关单填报